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1年度,320號
TPDA,111,交,320,2022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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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320號
原 告 徐中琦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民國111年8月17日111年度交
字第320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交字第32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徐中綺」,應更正為「原告徐中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 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320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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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