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陳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002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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