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484號
TPDV,111,除,1484,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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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84號
聲 請 人 王水源
訴訟代理人 王榮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王曾慶 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1年1月10日 20,900元 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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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