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元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智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111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30分。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 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訂宣判期日,因遠逾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3項 所定之宣示期日,且提前宣判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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