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誌鵬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
造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而系爭土地面積為20平方公尺,於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48萬5,000元,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為憑,而原
告管理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1/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242萬5,000元(計算式:48萬5,000×20×1/4=242萬5,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