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111年8月2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游鴻巍
被 告 台竑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薛銘財
被 告 郭舒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390,0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4,3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7條 、約定書第21條為憑(見本院卷第13、15、18、20、22頁) ,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台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台竑公司)於 民國108年5月間,邀同被告薛銘財、郭舒晴為連帶保證人, 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210萬元,借款期 間2年3個月,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利率0.735%計 算,並約定於每月28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於10 8年6月間,邀同薛銘財、郭舒晴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 借款150萬元、350萬元,借款期間2年2個月,利息按原告公 告之基準利率加年利率0.735%計算,並約定於每月12日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兩造就上開借款並均約定如未依約 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除仍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台竑公司僅分 別繳納本息至110年7月28日、同年7月12日,迄今尚積欠如 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薛銘財、郭舒晴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展期約定書12份、借 據、第一商業銀行放款貸放傳票、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 收息記錄查詢單各4份、約定書3份、保證書、第一銀行存摺 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各2份、第一銀行及各行庫放款利 率查詢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38頁、87至115頁),堪信 為真實。台竑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 ,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 ,揆諸上開法律明文,台竑公司自應負清償責任。㈢、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 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 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台竑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 清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 薛銘財、郭舒晴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 薛銘財、郭舒晴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417,012元 自110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215% 自110年8月29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 按左列約定週年利率10%計收 自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約定週年利率20%計收 2 150萬元 自110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15% 自110年8月13日起至111年2月12日止 按左列約定週年利率10%計收 自111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約定週年利率20%計收 3 973,026元 自110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215% 自110年8月29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 按左列約定週年利率10%計收 自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約定週年利率20%計收 4 350萬元 自110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15% 自110年8月13日起至111年2月12日止 按左列約定週年利率10%計收 自111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約定週年利率20%計收 合計 6,390,0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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