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07號
TPDV,111,重訴,507,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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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原 告 大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訴訟代理人 黃伃筠律師
被 告 怡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訴訟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5萬1,11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41萬2,
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8,896元,原告尚欠10萬7,7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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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