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原 告 大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訴訟代理人 黃伃筠律師
被 告 怡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訴訟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5萬1,11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41萬2,
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8,896元,原告尚欠10萬7,7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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