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
原 告 沈王蓓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文玉等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 事項,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應補正事項:
一、追加沈章宇、沈文君為被告,並提出起訴狀繕本2件。二、補正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㈡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應提出原告婚後財產及被 繼承人婚後財產全部項目、金額(請以列表方式記載),及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計算方法,以確定訴訟標的範圍。 ㈢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分割遺產之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 ㈣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遺產,被告沈文君、沈章宇部分指定 由原告持有之法律依據。
三、補正具體訴之聲明: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㈡原告應補正具體之聲明:
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及給付方法。 ⒉分割遺產全體繼承人之正確應繼分比例及分割後權利範圍 之比例。
四、遺產中之不動產部分,應提出全體繼承人已辦妥繼承登記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 全體繼承人申請之,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 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 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五、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