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憲治即健民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萬7,35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