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19號
TPDV,111,訴,719,202208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吳心淳
蔡茂松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喬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桃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1/1頁


參考資料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