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98號
原 告 艾斯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勳
訴訟代理人 李岳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均即御聖集益商店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御聖集益商店之商號登記事項及吳建均最新戶籍謄本(非記
事省略戶籍謄本)。
二、民事起訴狀漏附原證1、2,並應補提出證物繕本一份。
三、足資證明「兩造約定被告應將支票及相關合約寄予原告」之
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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