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0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李侑如
被 告 蔡緗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變更,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7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23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由新任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附繕本乙份),並提出由新任法定代理人代表原告出具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