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8號
原 告 黃齡瑤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被 告 劉正堂
姚曉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姚盈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