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8號
上 訴 人 葉家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俊寬律師(即孟聲琴之遺產管理人)間
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5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