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68號
TPDV,111,訴,1268,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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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68號
原 告 王永源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王英琲
原 告 王英淳
林王鴛鴦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偉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並為訴之追加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追加被告「楊月香即時常中彩券行之法定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被繼承人楊月香之全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等事宜陳報本院,並按追加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偉華損害賠償,嗣追加「楊 月香即時常中彩券行之法定繼承人」為被告,而請求連帶賠 償等語。然楊月香之繼承人為誰、繼承人是否均已拋棄繼承 等情,原告均付之闕如,則其追加起訴之被告之姓名、住所 及是否具當事人能力均有不明,核屬起訴不合程式,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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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