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57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日康運動健康器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935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 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215元 提出繳款收據一紙為證合 計 29,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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