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351號
TPDV,111,聲,351,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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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劉懷智
上列聲請人因荊皋即總滙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呈報清
算人事件(本院98年度審司字第231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98年度審司字第231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98年度審司字第23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相對人總滙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總滙公司)之債權人,為瞭解上開呈報清算事件之處理結果,有閱覽卷宗,並抄錄、影印上開事件卷內資料之必要,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總滙公司之債權人,就總滙公司呈報 清算人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等情,已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民事執行處函為據,應認其已釋明與上開事件之法律上利 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上開事件卷宗,核與 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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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荊皋即總滙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總滙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