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186號
TPDV,111,簡上,186,2022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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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86號
參 加 人 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上列參加人因上訴人常國俊與被上訴人盧紹康間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因上訴人常國俊與被上訴人盧紹康間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於第一審程序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 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正,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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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