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75號
TPDV,111,消債聲,75,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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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華燕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吳俊鴻
黃啟鳳
薛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金玟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邱志承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華燕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2號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並於民國111年3月4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 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 0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 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 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免責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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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