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邱正雄即財團法人俞國華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俞國華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俞國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俞國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邱正雄為財團法人俞國華文教基金會 董事長,財團法人俞國華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 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決議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 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三、經查,財團法人俞國華文教基金會經教育部82年7月30日台( 82)社字第042785號函許可設立,82年8月13日為設立登記, 於109年5月26日召開第9屆第5次董事會,並決議修訂捐助章 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且業函報主管機關即教育部許可變更 捐助章程等情,有相對人109年5月26日第9屆第5次董事會會 議紀錄、財團法人俞國華文教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 109年6月12日臺教社㈢字第1090080618號同意核定變更章程 函、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等件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 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其設立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