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1年度,162號
TPDV,111,家聲,162,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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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周麗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年度繼字第一九五九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959號陳報遺 產清冊事件之被繼承人林恒山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死 亡後,其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 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債權憑證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前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 關係,是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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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