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880號
TPDV,111,司聲,880,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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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唐稚琴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 對 人 周小璞


居臺北市○○路00號00樓之0(指定送達地址)
周小瑮


周咪崙


周瑋

周珣

周琪琪 住○○市○○區○○○路○段00巷00
弄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唐稚琴之遺產管理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唐稚琴之遺產管理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周小璞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周小璞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小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周小瑮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咪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肆



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周咪崙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周瑋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珣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周珣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琪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周琪琪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220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各負擔 八分之一,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八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37,234元。又本院於111年7月18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 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是以,依第一審判決諭知,本件相對人各應 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4,654元(計算式 :37,234×1/8=4,6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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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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