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055號
TPDV,111,司聲,1055,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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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相 對 人 楊成全 原設籍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予相對人, 惟存證信函因查無此人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同意書、存證信函、退件信 封、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96年1 月21日出境,並於98年2月23日為遷出登記,迄今仍無入境 紀錄,有內政部移民署函附入出國日期紀錄及聲請人所提相 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 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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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