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665號
TPDV,111,司繼,1665,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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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吳宥忞
吳宥昀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且依同法第1176條第6項所定,必先順位之繼 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始輪由次順位之繼承人繼承,是茍 若先順位之繼承人未完全拋棄繼承,即無任由次順位繼承人 聲明拋棄餘地。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 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 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 、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宥忞、吳宥昀係被繼承人游煥 銘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死亡,聲請 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三、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游煥銘孫子女,係第1順序之孫輩 繼承人,雖被繼承人之第1順序繼承人游雅文已於本件聲請 案件內聲明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游煥銘 之子游佩勲早於被繼承人死亡由其子游妤婕及游硯齡代位繼 承其應繼分且均尚未拋棄繼承,此有聲請人之111年8月8日 補正狀(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 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代位繼承人為繼承人 ,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繼承人,自均非當然繼承,其等聲 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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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