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6年度,2506號
TCDM,106,中交簡,2506,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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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維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撤緩偵字第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維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呂維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 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 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 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酒後執意駕駛 自用小客車上路,除經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 克,更肇致車禍之發生,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實屬不 該,惟念其無犯罪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犯罪後亦坦承犯 行,兼衡其職業為業務、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為勉持之生活 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職業、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撤緩偵字第353號
被 告 呂維菁 女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道路00○0號6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嗣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維菁於民國105年10月7日5時許,在臺中市北區漢口路3段 上之友人家中,飲用調酒1杯後,旋於酒後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7時47分許,途經臺 中市北區青島路2段與山西路2段交岔路口處時,不慎追撞前 方同向由徐英明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未 致人於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呂維菁測得其吐氣酒 精濃度為每公升0.71毫克,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維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徐英明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員警 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份及照片9張 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檢察官 張時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君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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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