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1379號
TPDV,111,司票,11379,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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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379號
聲 請 人 葉秀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明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洪明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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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