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0889號
TPDV,111,司票,10889,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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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889號
聲 請 人 江榮和

相 對 人 萬翼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准許 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均未載付款地,依票 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查本件相對人之發票地均在高雄市鹽埕區,依前開法條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1088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8月2日 10,000,000元 111年8月2日 111年8月2日 TH0000000 002 110年8月2日 5,000,000元 111年8月2日 111年8月2日 TH0000000 003 110年8月2日 18,000,000元 110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TH0000000 004 110年11月3日 2,000,000元 110年11月13日 110年11月13日 TH280716 005 110年11月3日 3,000,000元 110年11月13日 110年11月13日 TH2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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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