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73號
TPDV,111,司拍,173,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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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吳慶文

關 係 人 林棣
關 係 人 譜羅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18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 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2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為自己及擔保關係人之債務,陸續 自109年2月21日至109年10月15日止,向聲請人借款合計10, 900萬元,均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 即視為到期。詎自111年4月21日起陸續未依約繳付本息,依 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合計96,964,082元暨約 定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 簿謄本、借款契約書、授信增補契約書、授信合約書及存證 信函等件影本為證。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陳 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 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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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譜羅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