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420號聲 請 人 王永亘(即許知義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查聲請人提出之分割協議 書缺漏長女許淑芳及次孫許智祐法定代理人莊梨治之印鑑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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