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335號
TPDV,111,司催,1335,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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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林雅雯(即林中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由於繼
承人林錦文未於上開文件內蓋用印文,請補正後再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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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