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335號聲 請 人 林雅雯(即林中傑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由於繼 承人林錦文未於上開文件內蓋用印文,請補正後再提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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