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依陳 報狀記載該本票之發票地為「屏東縣○○鄉○○路00號」,該址 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1206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發票地 001 林曾金葉、林光全即林祐正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年8月11日 未記載 480,000元 屏東縣○○鄉○○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