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156號
TPDV,111,司促,9156,2022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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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魯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枝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 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 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 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林秀枝為其社區地下層停車位之區分所 有權人且欠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未提 供相對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7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同年7月4日 送達聲請人,復於111年7月11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以利其向戶政機關調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該函 文於同年7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 憑,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年籍 資料以判斷管轄權有無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其 聲請於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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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