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634號
TPDV,111,司促,8634,20220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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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6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龍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長江小客車租賃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遠明
一、債務人龍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長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
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龍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長江小客車租賃股份
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遠明
償之。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法
第322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
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查相對人龍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長江小客車租賃股
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行
清算程序,而相對人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
人,是應以全體董事即廖慶龍黃火彰鄭謝榴為清算人,
惟董事黃火彰鄭謝榴已死亡,故本件僅核列董事廖慶龍
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 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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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