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6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火彰、鄭謝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黃火彰業於105年4月12日死亡,另相對人鄭謝榴業 於103年11月13日死亡,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 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 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