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760號
TPDV,111,司促,12760,202208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榕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
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