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752號
TPDV,111,司促,12752,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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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采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正評律師(即馮揚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馮揚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馮揚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
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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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