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62號
TPDV,111,司促,12262,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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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羽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柒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參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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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