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42號
TPDV,111,司促,12242,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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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參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蘇佳雯於109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1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1,768元整未為清償(
手續費507元整、消費款57,43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622
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57,439元自11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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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