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34號
TPDV,111,司促,12234,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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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雅萍律師(即王圳強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圳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陸
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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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