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國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