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20號
TPDV,111,司促,12220,202208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鄒巧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昌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昌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