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盈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0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