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193號
TPDV,111,司促,12193,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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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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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