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074號
TPDV,111,司促,12074,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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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翔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及
㈠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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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