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950號
TPDV,111,司促,11950,202208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伯霖(原名簡世岳、簡泊震)(即簡凱傑之繼承
人)
王品蓉(原名王綉雪)(即簡凱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凱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
臺幣陸佰伍拾肆元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簡凱傑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