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927號
TPDV,111,司促,11927,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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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忠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漢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附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
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
漢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解散登記在案,依法
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依股東會決議選任簡附修為清算人
,是應以簡附修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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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