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926號
TPDV,111,司促,11926,2022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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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尊寶達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伯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抑或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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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