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909號
TPDV,111,司促,11909,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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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張瑗君於104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1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8,615元整未為清償(消
費款31,651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4,028元整、已到
期之利息1,736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
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45,679元自11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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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