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883號
TPDV,111,司促,11883,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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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一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芬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進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進來
一、債務人一宇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進宇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中一人如於上開債權範圍內為清償,另一債務人於清
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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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