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871號
TPDV,111,司促,11871,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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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景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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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